地质矿产常见问题汇总
采矿权可以抵押吗?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按《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有关规定,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权人可以将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作抵押,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答: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已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即矿产资源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广义上讲,还包括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矿产资源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1996年通过修正案。现在执行的是1996年经过修正的《矿产资源法》,这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法,是我们一切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出发点。
《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等制度。
2.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为实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规章主要包括,《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等。
3.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正后,北京市重新制定了与其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于1998年4月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7月通过修正案。经过修正的《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阐明了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对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实行动态监测管理;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审批权限;区县人民政府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本市对汉白玉、地热、矿泉水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等。
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等。
4.规范性文件
作为法律法规的细化,国家的矿产资源政策常常是以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红头文件的形式来规定的。如《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1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缴纳办法〉的通知》(京国土矿〔2007〕530号),《北京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京国土勘〔2005〕831号)等。
为什么要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答: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性资产。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同时矿产资源法又明确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有必要通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建立我国矿产资源资产帐户,为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以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矿产资源的概念、分类及特性
答: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按属性和用途可分为四大类:
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天然气、地热等;
金属矿产:如金、银、铜、铁等;
非金属矿产:如石灰岩、白云岩、花岗岩、大理岩、粘土等;
水气矿产:如矿泉水、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等。
矿产资源的特性:主要有耗竭性、隐蔽性、分布不均衡性和可变化性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