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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申请地图审核流程详情

测绘服务网6年前 (2018-10-04)测绘资质维护1520

新疆申请地图审核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负责全区地图的审核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地图管理处承办地图行政审核工作(以下简称地图管理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技术中心承担地图内容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测绘技术中心)。

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测绘管理科(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含国界线地图的行政审核工作。

第三条 地图管理处承办人员收到地图审核申请后,按照《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图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地图审核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送审地图一并送交测绘技术中心进行地图内容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图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地图底图资料涉及国家秘密、需要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地图,地图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进行保密处理后另行送审。

依法不需要审核的、不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地图审核职责范围的,地图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即或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第四条 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委托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测绘管理科(室)进行审核的地图,地图管理处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委托审核的决定,并办结委托审核手续。

第五条 测绘技术中心收到地图管理处《受理通知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图内容的审核工作(时事宣传地图实行即送即审),并出具《地图内容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送交地图管理处。

第六条 地图管理处在收到测绘技术中心出具的《地图内容审核意见书》后,地图管理处负责人根据《地图内容审核意见书》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地图管理处承办人员根据处负责人审核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或《地图审核不批准通知书》。

第七条 地图管理处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申请人。决定包括以下材料:送审地图批注样图、《地图内容审核意见书》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地图审核不批准书》各一份。

承办人将审核决定送达申请人,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八条 送审地图集(册)或一次送审地图数量五幅以上,测绘技术中心地图内容审核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难以完成审核工作的,由地图管理处承办人提前2个工作日向分管局领导提交申请延期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最长可延期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委托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图的,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地图审核以保证时效为原则。地图管理处承办人员因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承办时,经处领导同意,其他人员可依据本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申请地图审核基本事项:

事项:地图审核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地点: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管理处,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A座20楼

联系电话:0991-2815207

新疆申请地图审核条件:

(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二)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新疆申请地图审核程序

第一,受理

自治区测绘局受理以下地图审核申请:

(一)涉及国界线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地图;

(二)涉及国界线的地、州、市、县行政区域地图;

(三)涉及两个地、州、市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

(四)自治区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五)全国性示意地图、自治区行政区域示意性地图。

自治区测绘局委托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科、室)审核:

(一)地、州、市、县(市)、乡(镇)行政区域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

(二)全国性示意地图、自治区行政区域示意地图和各地、州、市、县行政区域示意地图;

(三)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进行审核的地图。

第二,审查

自治区测绘技术中心负责地图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保密审核,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1、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

2、未经公开的火车站内线的具体线路配置状况;

3、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

4、未公开的机场和机关、单位、保密的矿产地和工矿企业以及通向上述地点的专用铁路或公路等及其名称;

5、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报刊上尚未公开发表的各种经济建设的绝对数字及地区分布数字;

6、比例尺等于或大于1∶50万的各类公开地图均不得绘出经纬线和直角坐标网;

7、城市地图不得绘制等高线和经纬线;

8、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二)国界线、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各地、州、市、县(市)、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准确的反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中我国国界线、省(区)界线、各地、州、市、县、乡(镇)行政区域界线;

2、正确表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中的中国国界线与地貌、地物、经纬线、色带等要素之间的关系,正确标注国界线附近的地理名称;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和绘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的地区图,其图幅范围西部应绘出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

(三)与中国接壤的克什米尔地区的表示:

1、克什米尔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争议地区,在表示国界线的地图上,必须画出克什米尔地区界范围线和停火线,并注明“印巴停火线”字样;

2、表示印巴停火线的地图上,应加印巴停火线图例;

3、在印度河以南跨印巴停火线注出不同于国名字体的地区名“克什米尔”;

4、印巴停火线两侧分别括注“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区”和“印度实际控制区”字样。

(四)中国全国示意图的表示:

1、中国全国示意图,陆地界与海岸线有区别时,要表示未定界线和海上归属范围线,并表示南海诸岛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陆地与海岸线无区别时,即以轮廓线表示时,可不表示未定界线和海上归属范围线,但必须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以色块表示时,未定界线和海上归属范围线可不表示,但必须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

2、台湾省在地图上应按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表示。台北市作为省级行政中心表示。在分省设色的地图上,台湾省要单独设色。在不分省设色地图中,台湾设色与大陆应一致,不得将台湾省表示为独立国家;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意图用色块表示时,可不表示未定国界;用轮廓线表示时应表示出未定国界。

(五)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和地名等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中的中国国界线与地貌、地物、经纬线、色带等要素之间关系,正确标注界线附近的地理名称以及国家发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内容。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地图内容。

(七)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内容。

自治区测绘技术中心自接到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和试制样图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新疆申请地图审核决定

自治区测绘局地图管理处自接到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地图审核批准书,并编发审图号;地图内容存在严重问题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新疆申请地图审核变更与延续

送审地图集(册)或一次送审地图数量五幅以上,测绘技术中心地图内容审核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难以完成审核工作的,由地图管理处承办人提前2个工作日向分管局领导提交申请延期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最长可延期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新疆申请地图审核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地图审核申请登记表》;2、试制样图(样品)一式两份;3、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或者光盘外,还应当报送相应的纸质地图;4、编制地图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提供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编制单位的公章;外省(区)来疆送审地图,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章);5、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来源证明(涉及他人著作权的,须提交著作权人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6、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须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证明性函件;7、送审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含示意图),出版单位还应当出具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地图出版业务范围或者单项地图出版的资质复印文本或相关文件;8、送审中小学教学地图,还应当提交经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编写立项的有关证明文件;9、送审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及宣传品的,只报送1、2项材料。

新疆申请地图审核附件下载:

附件2:地图审核申请登记表.doc

附件3:地图审核申请登记表(示范文本).doc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审核程序流程.doc

附件4:自治区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地图审核范围.doc

附件6:地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doc

附件5:地图审核受理通知书.doc

附件7:地图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doc

附件8: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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