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及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以下简称“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第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从业单位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水平评价工作。
第五条 从事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接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培训,且每 4 年内至少参加 1 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六条 中水土保持学会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包括水平评价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颁发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平评价证书申请、延续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工作。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水平评价证书管理的相关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承担。
第七条 水平评价证书的颁发、延续、取消等文件经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平评价证书管理部门审查,学会理事长签发。
第八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水平评价工作,申请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评价结果于当年9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水平评价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水平评价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三)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单位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申请水平评价诚信承诺书;
(六)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彩色复印件)、毕业证、职称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七)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在职证明材料:
1)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6个月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及劳动合同;
2)企业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6个月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及劳动合同。
(八)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第十一条 水平评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和监测仪器设备配备、单位业绩、从业时间、信用度。
第十二条 水平评价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星级等级。评价标准见附录。
第十三条 水平评价程序如下:
(一)信息报送。申请单位应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水平评价管理系统”(www.sbxh.org)填报申请材料,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信息公开。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上公开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和监测仪器设备配备、单位业绩、从业时间、信用度等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评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咨询与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申报信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四)公示。评审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公告。经公示并复核后的评审结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向社会公告。
(六)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依据公告的评审结果,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水平评价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包括1正本和3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公告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提交申请材料。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平评价证书延续、变更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自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认定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水平评价证书有效期为4年。水平评价证书包括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水平评价证书持证单位在有效期内应当独立承担完成至少2个水利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水平评价证书持证单位在有效期内应当独立承担完成至少4个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在水平评价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2 个月内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改制或者股权变更(包括合并和分立)后,需要变更水平评价证书的,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持证单位变更申请材料,按照水平评价证书条件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水平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以及有效期内的业绩证明。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对申请延续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水平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同意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其中,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持证单位总数的10%。对甲级或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份的乙级持证单位的抽查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乙级持证单位的抽查工作委托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组织进行,抽查结果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三)质量管理体系;
(四)监测工作开展及成果质量;
(五)水平评价证书条件;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结论;
(七)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在开展监测工作中应当执行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在岗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保证监测成果质量。同时,应当在每年 2 月底前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报告表》。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平评价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且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三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监测的;
(二)项目的监测成果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未及时办理水平评价证书变更手续的;
(四)拒绝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主要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从事监测工作的;
(六)技术人员情况不满足所取得水平评价证书等级条件要求的;
(七)未按照要求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业绩的。
第二十四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取消其水平评价证书,且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平评价证书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水平评价证书的;
(三)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捏造数据、监测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超出水平评价证书等级规定范围开展监测的。
第二十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续其水平评价证书:
(一)不满足水平评价证书条件的;
(二)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三)水平评价证书有效期内被警告 2 次及以上的。
不予延续的甲级持证单位,若满足乙级持证的条件,可取得乙级水平评价证书。
第二十六条 水平评价证书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水平评价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七条 水平评价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解散、 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以及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延续的,其水平评价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持证单位在领取新的水平评价证书时,应当将原水平评价证书交回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持证单位遗失水平评价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证书》及《水土保持监测技术人员培训证书》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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