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测绘资质办理及清远测绘资质代办流程
清远测绘资质办理及清远测绘资质代办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乙、丙级测绘资质初审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12011003
实施编码
11441800007299885930112011003
行使层级:市级
数量限制:无
实施主体: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工作日)
结果名称:关于XXX申请办理测绘资质的请示
结果样本: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一次办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业务系统:广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服务与监管平台
支持预约办理:是
支持物流快递:是
权力来源:省级下放
联办机构:无
行使内容:无
通办范围:跨县
清远测绘资质办理及清远测绘资质代办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国土和规划建设,资质认证,建设管理,申请资质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测绘资质升级、测绘资质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测绘资质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业务。
受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清远测绘资质办理及清远测绘资质代办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完成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填报后,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批证件或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带齐或邮寄纸质材料到综合窗口,自取或者通过邮寄领取。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网上办理流程图》。
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人完成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填报后,向综合窗口人员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告知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批证件或批复;不予通过的,电话口头告知并说明理由,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窗口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图
清远测绘资质办理及清远测绘资质代办特殊环节
名称:实地核查
时限:1(工作日)
清远测绘资质办理及清远测绘资质代办申请材料清单:
测绘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购置发票)
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清远测绘资质办理及清远测绘资质代办咨询监督
咨询电话:0763-3361485
投诉电话:0763-3380692
清远测绘资质办理及清远测绘资质代办窗口办理
清远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地点: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二路七号市机关办公大楼四号楼二楼
办公电话:0763-337800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乘坐 9路公交车、29路公交车、113路公交车、205路公交车、208路公交车经停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二路(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站 )。
许可收费:不收费
清远测绘资质办理及清远测绘资质代办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颁布机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7-07-01
条款内容: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订)
依据文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条款号:第十九、二十条
颁布机关: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1-11-01
条款内容:
第十九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条:测绘资质审查和测绘资质证书发放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依据文号: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条款号:第三条
颁布机关: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9-11-17
条款内容:
三、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审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清远测绘资质办理及清远测绘资质代办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机关大楼2号楼清远市法制局或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电话:0763-3379717或020-38805154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33号
电话:0763-5814630
网址:http://qx.gdqyfy.gov.cn/
清远测绘资质办理及清远测绘资质代办首选资质参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