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审核事项办事指南第一部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地图审核行政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图审核
(二)子项名称:无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三、审批依据
1、《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7号,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自然资源部
六、审批数量: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说明:
1、申请材料获取方式:申请表文本可在自然资源部网站http://dtsh.ch.mnr.gov.cn/gjchjPub/default.htm在线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附件,预审通过后可打印申请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测绘资质证书: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直接引用古地图;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我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方式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