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涉及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
基本编码:0203762000
实施编码:340000000000725549332100
事项名称: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涉及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省级
实施主体: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委托部门:无
法定办结时限:无
咨询方式:0551-62553202
监督投诉方式:0551-6255323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第六十六条: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五条: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流程:
对违法线索进行分析,符合立案的,7天内立案。属于其他机关处罚职责的,依法移送。对立案的,进行调查取证,审查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进行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结案、归档。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1、第二次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2、三次(含)以上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2倍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