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资质取消后,有哪些重大变化?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地质勘查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构建以信用约束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第一个制度性文件。
总体来看,在监管制度建设方面有五个新变化:
一是建立了以信用约束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办法》创新监管方式,明确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建设“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在地质勘查资质取消后,以地质勘查活动为核心,地勘单位填报公示信息为基础,将信用机制贯穿于信息产生、公示、归集、管理、使用、联合惩戒等各个环节,形成了闭合的信用监管与服务链条,最终形成以监管职责为起点,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涵盖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质灾害防治三大活动领域的统一监管制度。
二是构建了监管、自律、监督各尽其职协同一体的管理机制。《办法》明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行政管理机关、行业组织及地勘单位、社会公众在地质勘查活动监管中各尽其职、协同一体。其中,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推进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地勘单位在行业组织的自律下,加强自治管理,规范勘查活动;社会公众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有畅通的举报投诉渠道。各个环节互相衔接,共同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三是实行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惩戒失信行为。《办法》对地勘单位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程序等予以规范限定。政府行政管理将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关键是减少行政权力对市场的不当干预,打击失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实施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就是建立起地勘市场的预警机制,限制失信者权利,有利于建立更加健康的行业生态和勘查秩序。
四是建立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渠道。地质勘查实践中,对市场秩序危害最大的是各种造假问题。而现实中对造假行为的认定缺乏有效渠道。由于专业性强、造假行为的隐蔽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地质勘查市场存在民事争议的当事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形,而行政主管部门无权解决技术争端,司法部门在司法裁判时又遭遇专业障碍。为此,《办法》在机制设计中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相关鉴定结果可纳入监管平台进行管理。如此一来,部省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有效打通了地质勘查活动领域的行政、司法及民事权利救济渠道,能有效解决地勘领域缺乏权威技术鉴定渠道等问题。
五是明确部省监管职责分工,建立部省联动及跨省协作机制。《办法》从平台建设、信息填报、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方面,明确了部省职责分工。总的设计是:自然资源部统筹部署,指导各省厅具体落实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措施;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投诉举报事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及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应将调查核实结果转送具有处理权限的机关进行处理。这样促使在横向上形成有机联系的行政管理网格体系。
国务院决定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要求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建立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为落实国务院上述要求,《办法》明确建立“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定期采集行业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行业自律、技术鉴定及司法等多渠道的信息,实现监管服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多个网络的信息共享,寓管理于服务,营造更加诚信健康的地勘行业生态和行业秩序。
《办法》探索实行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其中,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信用监管制度中最严重的失信行为处理,既是惩戒,也是警示。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移出,失信主体的检查频次、信息共享及曝光,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来确定,以敦促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同时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应该说,《办法》的出台,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领域在监管制度建设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未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地勘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逐步形成,将为地勘行业发展营造出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