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2024年4月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二)子项名称: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000115007001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少于4个专业类别。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2人,共不少于10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10人;(认定要求详见附件1)
3.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10人;
4.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5.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牵头或者独立承担并完成相关空间类规划项目不少于5项,且项目总经费不低于600万元。成立不满5年的,业绩要求按已满年度等比例计算。(认定要求详见附件2)
6.初次申请应当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可以申请甲级资质。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九、申请材料
(一)延续核定和升级核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 | 原件 | 1 | 电子 | PDF格式 |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数据后,自动生成,下载后签字扫描 |
2 |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电子 | PDF格式 |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具备资质申请条件;子公司有法人资格,可以申报资质 |
3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 | PDF格式 | |
4 | 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 原件 | 1 | 电子 | PDF格式 | 可提供申报单位出具的《技术负责人任命书》等任职文件。 |
5 | 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报前连续三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缴纳记录、退休证等 | 原件 | 1 | 电子 | PDF格式 | 通过申报系统“社保联网核查”的人员,可不再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
6 | 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电子 | PDF格式 | 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或房屋购买合同;租房的提供租房合同和产权证。多个办公场所的,可以提供多个办公场所证明,予以累加计算。 |
7 | 业绩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电子 | PDF格式 | |
8 | 取得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满2年的相关证明材料(只有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资质升级核定需提供) | 原件 | 1 | 电子 | PDF格式 |
(二)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 原件 | 1 | 电子 | PDF格式 | 落款加盖单位公章 |
2 | 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电子 | PDF格式 | 单位名称变更: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单位性质变更:改制后不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需按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资质等级未发生变化的,提供转企改制的有关文件材料,并在《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中对人员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和承诺。 单位地址变更: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中跨市的,需在及时调整人员,并在《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中对人员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和承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一般不变更,需要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在《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作出详细说明。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新的法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
(三)申请材料提交
全流程网上申报。申请人可通过http://zwfw.mnr.gov.cn网上提交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甲级资质认定审批流程
1.接收报件和受理
申请单位通过“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资料,上传附件材料,提交申报申请;部政务大厅接件并受理。
2.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部审批。
3.办理批复
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布公告,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10个工作日内由部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资质证书。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3。
(二)资质证书变更流程
1.接收报件和受理
申请单位通过“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证书信息变更”模块申请变更,在线填报申请资料,上传附件材料,提交申报申请;部政务大厅接件并受理。
2.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息公示系统”备案数据进行变更。
3.制作并发放证书
涉及“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申报单位,除变更系统备案数据外,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新的资质证书,10个工作日内由部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资质证书。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4。
十一、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为全流程在线申请、审批。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专家评审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1.甲级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本
2.甲级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网上公告方式通知,并通过邮寄方式将资质证书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行政相对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行政相对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行政相对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相对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电子邮件咨询:xzspzx@mail.mnr.gov.cn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nr.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二十、公开查询
1.申请单位可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获取审批状态和结果。
2.可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平台,查看公示和公告结果。
查询电话:4000996938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细则
2.业绩申报细则
3.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审批流程图
4.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变更流程图
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细则
一、关于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一)中、高级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相当于高级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
(1)具有城市规划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镇)规划、城乡规划、城市设计、规划设计、城市与区域规划、规划管理。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城乡规划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大学专科为毕业证书),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城市与区域规划、资源环境管理、城乡规划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等。
(4)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有此证书视同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二)中、高级土地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相当于高级土地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土地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1)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土地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土地规划与利用、国土资源管理、土地经济(研究)。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大学专科为毕业证书),主要包括专业名称含有土地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土地科学与技术、土地规划与利用或国土资源管理。
(三)选择方向进行认定的情形
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符合以下情况的,申报单位可以在中、高级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和土地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择一个方向申报。
(1)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国土空间规划。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历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为国土空间规划。
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为国土工程、国土、国土空间规划工程的,根据职称评审表主要业绩内容确定方向。
二、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一)高级道路交通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道桥、交通规划、交通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城市交通、公路与城市道路、交通运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为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二)高级给排水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给排水、市政工程(给排水)、环境工程、水利规划设计、水文水利工程;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为注册给排水工程师。
(三)高级建筑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建筑、建筑学、建筑设计;高级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为二级注册建筑师。
(四)高级电力电信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电气、电力、通信、市政规划设计;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为注册电气工程师。
(五)高级燃气热力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能源开发与利用、供热、制冷、燃气。
(六)高级地理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地理相关专业学历证书,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经济地理、地理科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七)高级风景园林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园林景观设计、风景园林、园林绿化、园林。
(八)高级生态环境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生态环境、环境工程、环境保护、土地整治、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九)高级经济专业人员:高级经济师;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土地登记代理人或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自然资源经济研究。
(十)高级地理信息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系统。
(十一)高级海洋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政策与规划研究、海洋调查与监测、海域海岛管理、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预报观测与防灾减灾。
(十二)高级测绘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国土调查与监测;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为注册测绘师。
(十三)高级林草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林业(林草)工程、林草资源调查监测、林草规划设计、自然保护地、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草原保护、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林草专项工程规划设计、林草资源保护与利用。
(十四)高级地质相关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水工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岩土工程勘查与治理、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球化学勘查、旅游地学与规划工程、物化遥。
三、有关问题解答
(一)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申报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哪些基本条件?
1.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全部为专职,在两家及以上单位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
2.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且由资质申报单位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定。
(二)职称专业方向相近未在申报指南列出的是否能够申请?
各相关职称系列评审在专业设置方面有所不同,对于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在申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未列出的,名称相近的可参照相近专业提交审查;名称相差较大的,需同时应提交职称评审表扫描件,根据工作业绩等内容综合研判。
(三)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有什么要求?
1.申报单位需要提供申报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社保一致性核查的人员,可不再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相关材料。
2.证明应从社保部门网站下载带有电子印章,并能够看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是资质申报单位或资质申报单位的分公司,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3.申报单位提供人员社保总表的,需要在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字前作出标记。
4.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保为补缴的,不予认可。
(四)关于职称证书方面有什么要求?
单位自行评审颁发的高级规划专业、高级工程类资格证书,各类人才服务交流中心、信息交流服务中心、各类高校等机构颁发的高级工程类职称证书,原则上不予认可;如上述单位确有城乡规划专业或其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资格,要求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函或授权进行相应职称评审的证明文件。
(五)关于年龄方面的要求怎么把握?
除允许甲级资质单位不超过2名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允许乙级资质单位不超过1名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为70周岁以下返聘外,其他作为申报资质的人员均应为退休年龄以下,正常缴纳社保。
返聘人员应提供聘书以及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监制印发的正规离退休证书。无离退休证书的,需提供原退休单位出具的证明,并注明联系人、固定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申报甲级资质有什么要求?
1.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社保在规划编制单位即认定为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兼职教师(社保在高等院校缴纳)不超过12人,并应符合以下分布:注册城乡规划师不超过3人、高级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专业人员不超过1人、其他高级技术职称的不超过1人、中级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人员不超过3人。高校直接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与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报资质条件相同。
2.高等院校教师(社保在学校缴纳或编制在校方)在本校规划编制单位专职从事规划编制的,不得在院校承担任何教学任务,需要提供所在院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盖章。证明材料中应明确包含以下3点:一是此人身份为本校教师;二是该规划编制单位隶属于本校;三是此人专职从事规划编制,未在院校承担任何教学任务。
3.申报的兼职教师,职称证书属于工程类的,必须是职称评定主管部门评定,如学校有评审资格,需要提供职称评定主管部门委托函和评审资格证明文件。讲师(对应中级职称)、副教授、教授等高校职称证必须按照规定比例申报,超出规定比例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4.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学校办公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注明坐落与面积并加盖公章,予以认可。
(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的有关问题
1.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对应类别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2.不同学历层次专业方向不同以及有双专业学位的,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方向,只能作为一人考核。
(八)关于批后监管
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统一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第11号令)进行批后监管。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按原标准进行动态监管,按照新标准取得资质的,按新标准进行动态监管。
附件2
业绩申报细则
一、业绩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规划编制单位提交资质申请之日起逆推5年,在此期间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
2.项目须经项目合同甲方结题验收合格。(甲方需为政府部门)
3.项目为资质申报单位牵头或者独立承担。(具体以合同为准)
4.予以认定的业绩范围包括:
(1)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
(2)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的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
(3)详细规划的编制;
(4)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
(5)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
(6)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课题及项目。
二、业绩不予认定的情形
1.规划编制单位因该项目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进行过行政处罚的,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可。
2.涉密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境外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三、需要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一)规划编制和“一张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类
1.合同原件扫描件;
2.正式批复文件或项目甲方出具的履约验收证明材料(应包含验收内容、验收结论、验收时间等内容,并加盖公章)原件扫描件。
(二)技术标准类
1.正式印发的标准文件。
2.合同、协议或委托函。(用于认定金额)
(三)部省相关课题及项目类
以下两类情况均予认可
1.规划编制单位与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项目甲方出具的履约验收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同上)。
2.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四、需要填表的数据项
1.项目名称(与合同保持一致)
2.承担方式(牵头/独立承担)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询价、邀请招标、其他)
4.项目类别(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一张图”系统、技术标准、课题项目)
5.项目总金额(万元,四舍五入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如承担方式为牵头承担,项目总金额与单位合同金额一致)
6.单位合同金额(万元)
7.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如为预算类,为预算文件批复时间)
8.验收时间(××××年××月××日)
9.验收单位(项目甲方全称或空)
10.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11.技术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五、其他有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成立年限具体的认定
成立不满五年的,按照成立的年度等比例计算。自规划编制单位成立日期起算,每满365天计算为1个年度。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成立年限,按照合并前各单位中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成立日期计算,合并前各单位的业绩可累加。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允许有且只有一家单位继承原单位资质,该单位应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成立年限按照分立前原单位的成立日期计算。
(二)关于难以确定金额的项目处理
对于材料齐全但难以确定项目金额的技术标准等项目,“项目总金额”“合同金额”可以为空,用于抵扣业绩对项目数量的要求。
(三)关于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的认定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规划已公开发布或规划成果已正式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均可认定为已完成。
(四)关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认定
资质申报单位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认定,并与其签订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终身责任承诺书》,严禁冒名顶替等情况。